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国资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08-18 14:30 浏览:5832次

渝国资发〔2018〕3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构建“一利四率”质量标准体系,引导企业从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着力,持续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经市国资委2018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对原《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渝国资发﹝2016﹞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8日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构建“一利四率”质量标准体系,引导企业从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着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重点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

第三条  董事长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突出考核导向,明确考核标准。

(二)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结合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从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着力,实行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三)坚持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董事长的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董事长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导向:

(一)突出质量变革,持续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在增强城市经济发展实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突出效率变革,引导企业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防控经营风险,增强国有经济活力,不断提升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带动力和影响力。

(三)突出动力变革,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完善自主创新体系,促进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  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一企一策”设置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科学的分类考核。

(一)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董事长,主要考核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市场竞争能力和防风险能力。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企业管理短板和产业引领任务,确定考核重点、设置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兼顾社会效益。

(二)对兼顾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董事长,在考核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的同时,增加对保障地方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功能性业务和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承担专项任务的资本占用情况和回报水平,适度调整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指标权重。

(三)对公益类企业董事长,视建设和运营阶段情况考核投资目标或运营目标,兼顾考核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适时引入社会评价结果纳入考核。

第六条  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不同功能企业承担的特殊事项对考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列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管理清单,促进考核公平、公正、规范。

第七条  董事长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董事长签订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或市国资直接下达经营业绩目标的方式进行,实行契约化管理。

第九条  董事长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考核结果按市国资委决策程序确定。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薪酬;
(四)双方权责;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由质量变革指标、效率变革指标、动力变革指标组成。质量变革指标权重60%、效率变革指标和动力变革指标权重合计40%,按分类考核、“一企一策”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年度质量变革指标以有利于提升核心价值为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效率变革指标和动力变革指标主要考核企业营运质量、营运效率、风险控制能力、创新投入产出以及产品服务质量、保障能力和社会评价等,选择有利于提升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管理能力的指标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下列程序与董事长签订或下达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
(一)企业报送年度预算报告。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年度工作报告总体要求、年度预算总体要求、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提出本年度企业预算总体目标,以报告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市国资委根据考核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和经营实际、同行业先进水平、企业报送的年度预算报告,提出年度考核方案,并与企业沟通,经市国资委决策程序审议后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董事长签订或下达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

第十六条  考核期中,市国资委对所确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所签订或下达的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专项统计数据,对考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专项统计数据,结合企业分析报告对董事长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与企业沟通。
(三)市国资委将经审议确定的董事长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通知董事长及其所在企业。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原则以3年为一个业绩考核期。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双方权责;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由质量变革指标、效率变革指标、动力变革指标组成。质量变革指标权重60%、效率变革指标、动力变革指标权重合计40%,按分类考核、“一企一策”原则确定。
(一)任期质量变革指标为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市国资委确认结果为准。
(二)任期效率变革指标、动力变革指标由市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反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任期内业绩优秀、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在国际标准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和在自主创新、管理进步、品牌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专利授权量、国际化经营、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建设、市级以上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承担市级重大结构性调整任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市国资委核定分别给予0.5-2分的加分奖励,总分不超过10分。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按照下列程序与董事长签订或下达任期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
(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以报告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市国资委根据考核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实际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核,并与企业沟通,经市国资委决策程序审议后确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董事长签订或下达任期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董事长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所签订或下达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企业经营成果专项审计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任期总结分析报告,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董事长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与企业沟通。
(三)市国资委将经审议确定的董事长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通知董事长及其所在企业。

第四章   考核等级

第二十五条  根据董事长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A级占比原则上不超过40%。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85(含)分以上可为A级、85-70(含)分为B级,70-55(含)分为C级、55-40(含)分为D级,40分以下为E级,但决算报表利润总额小于零、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小于零、商业类企业经济增加值为负且比上年没有改善(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仍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除外)、公益类企业未完成投资目标或运营目标、财务绩效评价水平处于行业平均值(C)及以下的企业不得进入A级,财务绩效评价水平处于行业较低值(D)及以下的企业不得进入B级。

第二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90(含)分以上可为A级、90—75(含)分为B级,75-60(含)分为C级、60-40(含)分为D级、40分以下为E级,但任期内年度考核有D级及以下结果或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考核等级不得进入A级;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且低于上一任期,考核等级不得进入B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市场经济形势和企业考核整体得分情况,对考核晋级分数、门槛以及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别与董事长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挂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第三十条  董事长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纳入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和激励保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实行董事长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谈话制度。由市国资委主要领导或分管考核分配工作的委领导和分管该企业的委领导与董事长进行谈话,对A级企业董事长进行鼓励,对B级企业董事长进行勉励并指出不足,分析原因促其改进;对C级、D级、E级企业董事长进行提醒谈话,提出限期整改目标或努力方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等情况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新组建尚未正常经营的企业、特别监管企业以及经营出现重大亏损或重大调整的企业,市国资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其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方案,也可不确定考核等级。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渝国资发〔2016〕13号)废止。